全国人大法工委是立法技术的运用主体,是由一批具有精熟法律知识、掌握立法技术的人员组成的,是公务员,不能同时担任人大代表。是对立法者负责的专门人员而本身不是立法者,不具有立法权。在立法工作中,法工委的特点在于:
①地位相对超脱。法工委是法律委员会的参谋和助手,没有自身部门的利益,也不大容易受有关利益关系方的左右。
在立法工作中,法工委工作人员只能也必须站在立法者也就是法律委员会的立场上进行具体工作。
②接近立法者,直接对立法决策者负责。法工委的主要任务就是从国家法制建设的全局出发,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上,通过具体的立法操作,协助立法机关保证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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