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或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学生学籍注销后,由原学校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学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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