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该条款是对处分决定送达的规定,只有在难于联系的前提下,学校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规定》未对学校能否公开处分决定作出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公开与否在法律层面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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