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各国学位制度基本使用所在国法定官方用语用字作为学位论文的规范用语用字,籍以体现设立学位的教育主权特征。
我国设立学位制度,即沿用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但没有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
目前,国内对于学位论文的规范用语用字,仅有《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可以援引适用,该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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