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长由县政府县委提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同意之后,交由县人大表决同意予以任命,因为: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是双重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两个单位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公安机关为辅。公安局局长经本级党委、政府提名人选,报上级公安机关同意,政府将经上级同意的人选报经同级人大表决通过,然后予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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