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意思。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史记·秦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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